(2017)赣09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殷某、邹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邹某某,殷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78号申请执行人:殷某,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害人之妻。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1943年10月20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害人之母。被执行人:殷某生,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户籍地宜春市袁州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申请执行人殷某、邹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刑一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