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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日汉、温贵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日汉,温贵富,温享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日汉,男,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温贵富,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温享声,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黄日汉依据(2016)桂07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温贵富等民间借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温享声的位于钦州市北部湾大道北大道XX号海伦堡花苑XX栋XX号房屋,但房屋已抵押且未办房屋产权证,暂不宜处置。另经在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及向房地产、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民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