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道明、河源市新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道明,河源市新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道明,男,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和,广东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旺玲,广东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新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埔镇盲塘开发区新江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张伟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红,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道明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新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6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道明于2017年6月30日以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道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道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道明负担。上诉人李道明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伟亮审判员 张振华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慧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