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加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加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438号原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新居委会体育路98号之七号首二层。法定代表人:范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洲,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惠,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加想。原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道公司)与被告黄加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惠,被告黄加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劳动仲裁情况:一、黄加想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品道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工资6594元、工衣押金200元、在职期间加班费10141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200元。二、仲裁结果:1.品道公司应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黄加想支付工资6594元、工衣押金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80元;2.驳回黄加想其他的仲裁请求。三、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6594元,需支付的工资应为6206.67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8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针对争议事项双方提供证据如下:原告提交如下证据:顺德农商银行自助业务回单复印件两份。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考勤表复印件一份。经庭审对证据进行辨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考勤表记录的是2016年12月份的出勤情况,而双方对12月的工资数额没有异议,本院对被告12月的工资予以确认,对考勤表不予认定。对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应予支付的工资数额问题。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被告月工资为3800元的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拖欠被告2016年12月的工资3800元的事实亦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至于2017年1月份工资,原告主张应计发工资天数为19天,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应扣发的情形,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确认被告2017年1月份工资为2786.67元(3800元÷30天×22天),因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工资共6586.67元。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因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但对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该主张。被告入职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工作至2017年1月22日,二倍工资差额应从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该款项为11273.33元(3800元÷30天×7天+3800元+3800元+2786.67元)。被告在仲裁阶段请求原告支付工衣押金200元及支付加班工资10141元,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衣押金2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仲裁裁决驳回被告对加班工资的请求,被告未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本院不做处理。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黄加想支付工资6586.67元;二、原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黄加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73.33元;三、原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黄加想支付工衣押金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瑞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