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广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广中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林夹道甲2号楼3号地下室一层(住宅楼)。诉讼代表人:高峰,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清,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中,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卉,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亚欣,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金智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广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第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东法特清预初字第0220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北京长城亮火金属结构厂对融金智强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5)东法特清预初字第02204号决定书,指定了融金智强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上述事实发生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未依法变更融金智强公司清算组代表融金智强公司参加诉讼,存在程序问题。第二,一审判决对于北京中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公司)与融金智强公司之间的欠款金额未予查明认定。融金智强公司一审提交《借款合同》补充条款复印件,证明双方曾确认欠款金额为1000万元,而非1200万元。二审审理中,王广中出具《情况说明》,对于融金智强公司出示的补充借款协议真实性认可,但主张该补充协议未实际履行。因王广中购买的融金智强公司的五套房屋合同价款合计高于1000万元,故欠款金额与认定王广中是否付齐房款存在重要关联。第三,对于王广中、融金智强公司、中明公司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将借款抵作购房款的约定,应当进一步查明。一审判决对于三方何时、何地、分别由何人代表融金智强公司及中明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等情况,未能进一步查清。第四,尽管王广中在前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三案中提交中明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出具的《付款说明》,证明中明公司认可代王广中垫付购房款。但是中明公司作出该说明前,已于2011年3月18日经法院判决解散。本案基本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均涉及中明公司。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视情况追加中明公司或其权利继受主体参加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0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文军代理审判员  王继玉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