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石室佳兴外国语学校与成都同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石室佳兴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钟家全。被执行人成都同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淮。成都石室佳兴外国语学校与成都同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石室佳兴外国语学校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2027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同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予以查封,现因上述土地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