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竟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竟,罗英祥,杨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罗英祥,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杨志芳,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李竟与罗英祥、杨志芳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8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罗英祥、杨志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罗英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被执行人罗英祥、杨志芳列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登记记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8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超审 判 员 白晓飞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作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