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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甘肃金士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甘肃金士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548号原告何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甘肃金士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忠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甘肃金士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甘肃金士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甘肃金士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