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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李慧敏,经理。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祎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