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6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互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博雅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禹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孙少华、蒋德华及第三人四川蓝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互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博雅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圣禹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孙少华,蒋德华,四川蓝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212号之二原告四川省互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唐春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海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身份证号码。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成都博雅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陈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海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身份证号码。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两原告共同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被告四川圣禹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蒋德华。被告孙少华,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身份证号。被告蒋德华,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身份证号。第三人四川蓝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蒋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互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博雅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禹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孙少华、蒋德华及第三人四川蓝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互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博雅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3360000元查封被告孙少华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厦地房证字第号),请求限额350000元查封被告孙少华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车位(厦地房证字第号),请求限额1540000元查封被告孙少华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地房证字第号),请求限额200000元查封被告孙少华名下途锐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限额1000000元冻结被告孙少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观音山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上的银行存款,请求限额600000元冻结被告四川圣禹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上的银行存款,请求限额450000元冻结被告蒋德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上的银行存款。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6212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予以保全,现部分财产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孙少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观音山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被告四川圣禹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被告蒋德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予以续行冻结。2017年6月23日,二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互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博雅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孙少华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厦地房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孙少华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车位(厦地房证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孙少华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厦地房证字第号)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被告孙少华名下途锐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闽)的查封;五、解除对被告孙少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观音山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六、解除对被告四川圣禹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七、解除对被告蒋德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