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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恢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马永健、魏铁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健,魏铁柱,董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永健,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魏铁柱,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第三人董军红,女,1977年5月19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执行人马永健与被执行人魏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铁柱及第三人董军红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