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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段雪山与张兴来、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雪山,张兴来,肖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02民初2695号原告:段雪山,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隆阳区人,居民,住隆阳区。被告:张兴来,男,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居民,住隆阳区。被告:肖建华,女,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隆阳区人,居民,住隆阳区。原告段雪山与被告肖建华、张兴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段雪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借条上的还款日期归还利息76800元,此后利息随本付清。事实及理由:两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2月19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两张。双方约定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2月19日分两次连本带息还清,共计476800元,约定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原告其资金陷入了严重困难,负债过多不能归还借款。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还款,被告均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院已受理多起以肖建华、张兴来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被告肖建华、张兴来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借款,金额巨大,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雪山的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汝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云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