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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言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言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言海,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霞浦县。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6年2月1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言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婷、被告人陈言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陈言海骑电动车至霞浦县松城镇街道北门车站对面,见邓某1的闽J×××××小车停放在路边,遂起意盗窃,将所骑电动车停于附近,伺机打开闽J×××××小车未锁的车门进入车内,盗走副驾驶座前收纳柜中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后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17000元存入其兴业银行账户内并转到其民生银行账内。2017年3月21日21许,公安机关在霞浦县松城街道茶亭头抓获被告人陈言海。案发后,被害人邓某1领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言海处追缴的人民币176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言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尿液提取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言海户籍证明,被害人邓某1陈述,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言海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言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言海为吸毒实施盗窃,且原有盗窃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言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言海盗窃违法所得已大部分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陈言海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社会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言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陈言海违法所得人民币2340元,返还被害人邓盛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海光审 判 员  朱春粦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妍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