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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郑文港、石狮市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郑文港,石狮市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1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代表人:许文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宙,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东,该分行员工。被告:郑文港,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石狮市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贤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娃,女,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被告郑文港、石狮市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695元,减半收取计4,847.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蔡国胜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冰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