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7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京广瑞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广瑞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180号原告:北京广瑞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7层2单元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9606462H法定代表人:李冠琼,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亮,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南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54454979R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涛,公司员工。北京广瑞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广瑞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广瑞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北京广瑞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