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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款,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兰翔,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陶继航审判员  邓见阁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