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866号原告:胡X,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天新,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玉冰,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胡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X负担;保全费1270.00元,由原告胡X负担。审 判 长 曾玥审 判 员 鲁波代理审判员 杨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