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桂荣与铁力市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学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荣,铁力市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学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702号原告朱桂荣,女,1969年出生,住海伦市。被告铁力市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哲,职务经理。被告宋学宽,男,56岁,住铁力市。原告朱桂荣与被告铁力市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宋学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