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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禹川与席红勋、席瑞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禹川,席红勋,席瑞民,席瑞芳,刘要强,刘丹丹,文振华,文颖,孙爱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734号原告陈禹川,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8日,住禹州市。被告席红勋,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5日,住禹州市。被告席瑞民,男,汉族,生于1997年5月30日,住禹州市。被告席瑞芳,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13日,住禹州市。被告刘要强,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5日,住禹州市。被告刘丹丹,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23日,住禹州市。被告文振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3日,住禹州市。被告文颖,女,汉族,生于1997年3月12日,住址同上。被告孙爱云,女,汉族,生于1940年7月13日,住禹州市。关于原告陈禹川诉被告席红勋、席瑞民、席瑞芳、刘要强、刘丹丹、文振华、文颖、孙爱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禹川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禹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禹川撤回起诉。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晋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