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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程昭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昭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73号罪犯程昭林,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习水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昭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共同退还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6261元。宣判后,被告人程昭林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程昭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昭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间累计获得考核分1913分,获得叁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有一定的消费,截止2017年4月6日账上余额达人民币2364.88元,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程昭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程昭林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昭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