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4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董柏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董柏寿,叶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4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黄剑宏,行长。被执行人董柏寿,男,1960年3月7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叶亲云,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董柏寿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马鞍路明新楼1幢1-401室的房地产。竞买人董学文(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59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乾潭镇马鞍路明新楼1幢1-4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乾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13)第5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董学文(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董学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董学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