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南昌市新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新旺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旺出租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赣011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5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