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伟彭、安晓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伟彭,安晓亚,孙全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470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该行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彭,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安晓亚,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孙全胜,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彭、安晓亚、孙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