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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伟彭、安晓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伟彭,安晓亚,孙全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470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该行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彭,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安晓亚,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孙全胜,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彭、安晓亚、孙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