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建超申请执行杨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超,杨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超,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杨继华,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吴建超申请执行杨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继华就执行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吴建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金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克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