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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巨峰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巨峰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380号罪犯高巨峰,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安徽省颍上县。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巨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高巨峰于2013年10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5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7]35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高巨峰予以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巨峰入监后曾三次违规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考核自2013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3916考核分,获得监狱6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惩奖审批表;3、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4、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5、罚金缴纳凭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巨峰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并全额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累犯,又有多次违规行为,只可适当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巨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七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78)?)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