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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冠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冠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漓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成民,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若,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乐群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桂林市冠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24号龙隐山庄3栋1-1-1号。法定代表人:叶华峰。被执行人: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92号。被执行人:叶华峰,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冠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执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梁建平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