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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保8号申请保全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1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聂文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东,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大厦十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解放大路西11-1号。主要负责人:李溪田,经理。申请保全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吉02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南稍门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64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限自2017年月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时开始计算冻结期限)。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雨杰审 判 员  徐爱忠审 判 员  马毅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