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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谢志由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志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597号罪犯谢志由,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志由犯抢劫罪、抢夺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志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退赔赃款返还被害人。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谢志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赔赃款返还被害人,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志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