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徐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徐建飞,王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衢州市县西街36号。被执行人:徐建飞,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被执行人:王芝兰,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飞、王志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徐建飞、王芝兰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浙0802执2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