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朝,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150号自诉人:刘纪朝,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人: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纬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被告人张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系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诉人刘纪朝以被告人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磊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刘纪朝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纪朝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纪朝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