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执行被执行人李碾付犯盗窃罪涉案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554号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李碾付犯盗窃罪中涉案罚金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碾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