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伟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伟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8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伟伟,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人石伟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30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石伟伟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桃线路口处时,与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石伟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石伟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石伟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伟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石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金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辨认笔录、接处警信息、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伟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石伟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伟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丁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