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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张秋白孝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张秋,白孝君,重庆市易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27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负责人:程利,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林刚,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女,生于1990年6月1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白孝君,男,生于1987年3月1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易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柏杨坪。法定代表人:王兴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张秋、白孝君、重庆市易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秋、白孝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