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扬子江路支行与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扬州金鼎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扬子江路支行,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扬州金鼎电子有限公司,袁留路,查满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扬子江路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487号。被执行人: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泰安镇七里村。被执行人:扬州金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广陵产业园科技创业园内B4幢标准厂房。被执行人:袁留路,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查满兰,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扬子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真牛机械有限公司、扬州金鼎电子有限公司、袁留路、查满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扬子江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91执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