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长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长午,男,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执行逮捕。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长午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疌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长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长午先后到淮安市洪泽区实施盗窃4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5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长午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高某的住处,溜门入室,盗窃九五至尊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720元。2、2016年12月16日至18日的一天,被告人杨长午到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龙池花苑小区严某家,钻窗入室,盗窃被子3床、鞋子4双、衣服5件。3、2017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杨长午到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龙池花苑小区严某家,钻窗入室,盗窃一台海尔牌32寸高清液晶电视机和2捆无锡远东牌2.5平方毫米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509元。4、2017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长午到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龙池花苑小区赵某办公室,盗窃13包雨花石香烟、6包金陵十二钗香烟,价值人民币821元。被告人杨长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杨长午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长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赵某、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淮安市洪泽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16)苏0829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条、电话通话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南京铁路公安处高里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东双沟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被告人杨长午的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长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长午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长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且曾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长午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长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