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余超梅与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超梅,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980号申请执行人余超梅,女,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泰路1496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杨声盛。余超梅与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6〕3504-3530、3639-36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27909元。因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余超梅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909元,执行费为31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穗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