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宗先与合江县天珍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先,合江县天珍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陈宗先,男,生于1946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执行人:合江县天珍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天珍,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合江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陈宗先申请恢复执行合江县天珍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天珍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宗先货款51879元和诉讼费84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合江县天珍煤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合江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