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6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卫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卫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204号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顺德大道(工商局侧)。法定代表人:李世峰,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富,男,系该社职员。被告:李卫勇,男,瑶族。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卫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8.70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欧 颖书 记 员 龙瑜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