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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毛喜荣申请执行田润泽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喜荣,田润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毛喜荣,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田润泽,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毛喜荣申请执行田润泽民间借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3796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喜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案的申请。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49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海   亮审判员 王千审判员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