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朝杰、李秀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朝杰,李秀岭,王汉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419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北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庆,该社员工。被告:魏朝杰,男,1974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李秀岭,女,1974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北流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王汉东,男,1969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关于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朝杰、李秀岭、王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不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锦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