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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庄爱珍、郑斌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爱珍,郑斌玲,郑雅婷,郑洪辉,程秀月,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庄爱珍,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执行委托代理人:王容艮,男,系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斌玲,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鼓楼区。被执行人郑雅婷,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郑洪辉,男,199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某(系被执行人郑洪辉的祖母),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程秀月,女,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黄某,女,194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爱珍与被执行人郑斌玲、郑雅婷、郑洪辉、程秀月、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庄爱珍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9万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6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五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于2017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郑斌玲、郑雅婷、郑洪辉、程秀月、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查明,被继承人庄玉华、郑孝新分别有座落在罗源县单元房屋及位于罗源县车库,该车库只有使用权。被继承人郑孝新在汝州市天兆实业有限公司处有股权16.7%,出资款人民币100万元。除了被继承人庄玉华、郑孝新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继承人庄玉华、郑孝新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上述房屋于2015年2月6日向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人民币45万元至今本息未还。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1日与4月21日依法查封、冻结上述房屋和股权。目前上述遗产暂时难以处置。被继承人庄玉华、郑孝新均没有其他遗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继承人庄玉华、郑孝新有其他遗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凌力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