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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兰田与薛成刚、高彩萍、贾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兰田,薛成刚,高彩萍,贾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831号原告邱兰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白艳,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贾庆菊。被告薛成刚,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高彩萍,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贾飞荣,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原告邱兰田与被告薛成刚、高彩萍、贾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邱兰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兰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