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兰田与薛成刚、高彩萍、贾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兰田,薛成刚,高彩萍,贾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831号原告邱兰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白艳,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贾庆菊。被告薛成刚,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高彩萍,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贾飞荣,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原告邱兰田与被告薛成刚、高彩萍、贾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邱兰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兰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