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高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露露,陆军,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6191号原告高露露,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亚红,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陆军,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第二被告张燕,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高露露与被告陆军、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晶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露露的委托代理人荣亚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军、被告张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露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0万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6年11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第一被告以房屋需要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6年11月6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并于当天至青浦开发区农业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第一被告20万元。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也不接原告电话。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被告陆军、被告张燕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1份,载明第一被告借到原告本金20万元,转入第一被告指定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借款用途为房子装修。借款日期2016年11月6日。利息约定:合同签订即日起,利息按每月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2016年11月6日,原告向第一被告转账支付20万元。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于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转账小票、银行卡复印件予以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陆军存有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第一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现第一被告逾期未还显属违约,应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的利息(包括利息和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现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符合上述条件,故被告张燕对本案系争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军、张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露露借款200,000元;二、被告陆军、张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露露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6年11月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陆军、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