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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与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财保107号申请保全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511号。被保全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355号。申请保全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土地、房产或在建工程,担保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聊房权证古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土地、房产或在建工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