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立朋与贺洋、李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朋,贺洋,李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89号原告吴立朋,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洋,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李爽,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吴立朋与被告贺洋、李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二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二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交该二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二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立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