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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立朋与贺洋、李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朋,贺洋,李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89号原告吴立朋,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洋,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李爽,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吴立朋与被告贺洋、李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二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二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交该二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二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立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