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赛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赛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673号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0934-8。法定代表人:王培进。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淼、何星星,该公司员工。被告:谢赛君,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谢赛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