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玉珍与陈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珍,陈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8号原告:朱玉珍,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袁飞飞,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被告:陈宾,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维多利摩尔城写字楼B座16-18楼。负责人郭有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琼,内蒙古善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原告朱玉珍诉被告陈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云瑞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