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文平与薛卫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平,薛卫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307号原告杨文平,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薛卫臣,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原告杨文平诉被告薛卫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杨文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平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