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688张启华与宋保余、王红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华,宋保余,王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华,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宋保余,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红娟,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启华与被执行人宋保余、王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保余、王红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启华借款本金13.5万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690元(不含利息和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红娟书面作出了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张启华同意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苏061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