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5年4月9日出生,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福 库审判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王宽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武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